Page 54 - the taiwan banker 2024.06(17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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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業受到金管會的高度監理,這些非金融機
              構在業務上少了銀行法的束縛,有了更多
              的「監理套利」空間,顯然對銀行業不公

              平。此外,還有不少第三方支付業者,想
              方設法不讓每日帳上現金超過新台幣20
              億元的電支門檻,這種業者也是不想被管
              理,想繼續得到監理套利的空間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種詐騙手法找機會「滲透」,讓民眾防不勝防,打壞了
                  也因此,繼「打詐專法」之後,對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信賴感,為強化打詐火力,執行面需更加強化。
              租賃融資公司亂象的解決,現在朝野立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圖/達志影像)

              也都有提出「融資公司法」專法之議。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位大型行庫高層就直言,相較於其
              所以有立專法的必要性,在於現行的法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國家的監理機關面對借貸放款行為跨業
              到處出現管理破口,例如,消保法所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競合的當下,需要新的管理思維,台灣也
              障的是「真正的買賣」,至於假買賣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該有更高的監理思維,否則不論是數位

              受害者則不在保障範圍,而金管會要租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詐騙又或者是租賃融資公司亂放款所衍生
              公會所訂定的BNPL或是中古車的自律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亂象,此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放款會讓不
              範,沒有罰則,亦無實質約束力,且自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懂的民眾背負高債務,對金融信賴感又是

              規範根本管不到未加入公會的會員,更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種傷害。
              況融資公司並不等同於租賃公司,再加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為過往的監理思維,大多是以「金
              經濟部連融資公司的登記項目都沒有,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融機構」為管理對象,但隨著越來越多金
              行在法規面的漏洞和缺失太多,立委才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融科技業者投入金融服務,各種跨界來的

              訂定專法之聲,賴政府上任之後,是否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者都未受監督,有學者建議未來是否改
              於訂定「融資公司法」有新思維,以公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「行為」監理,而非只有傳統金融機
              力管理融資亂象,也引起金融圈矚目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構。不過更多的業者若納管,金管會可能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也是需要擴編組織及增加員額,否則有限
              拉高金融監管思考層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人力恐無力支撐如此龐大的金融環境;
              重視金融發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因為技術的不斷創新,讓金融監理的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考層面要拉高,而與時俱進的金融創新能
                  在設立專法之後,不論是立委,或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否讓金融產業發展更加的蓬勃,也是同樣
              銀行業者,均認為最適合的主管機關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要,原本在蔡政府時期,已有立委建議

              該仍是金管會。其實,不論是第三方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管會是否需要成立「金融科技局」專管
              付、P2P,到現在的租賃融資公司,都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虛擬資產,或是成立「金融發展局」來管
              類似的問題,既然跟銀行一樣都有從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金融科技業者投入融資的行為,這部分
              融資放款等業務,監理機關也應有一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也有獲得行政院的認同,金管會主委彭金

              性,也更具相關管理的專業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隆也認可,將設專責單位。




           54   台灣銀行家    2024.6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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