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4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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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


                    ,依銀行公會之建議且經財政部核備,視「自評檢核」之查核為一
                    種專案自行查核;          3.   自行查核,如第二章圖二所示,它在銀行內部

                    控制流程中屬第三層控管,為四眼原則的控管方式,也就是由兩個
                    人相互檢查或監視的控管方式,是種相互牽制的內控方式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自行查核的意義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實施辦法第六條之規定,自行查核定義為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自行查核應由銀行各營業、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成員相互查
                    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,並應由各單位將指派副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

                    人員負責督導執行,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。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此一定義,我們可以瞭解自行查核制度包含下列幾個意義: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自行查核的辦理單位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理單位只限於營業、財務保管及資訊三種單位,也就是限於
                    辦理業務、財務及資訊處理的單位,而那些辦理事務的單位如管

                    理、債管、企劃或授信審查單位並不列入自行查核的對象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自行查核的方式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相互查核的方式檢查單位內部的業務實際執行情形,所謂
                    「相互查核」是指由熟悉或精通業務的非原經辦之人員或第三者所
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的查核,而這些查核人員可以是同一單位或其他單位的人員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因此,「自行查核」一詞,不能望文生義,以為是經辦人員自己檢
                    查所經辦的業務,這是大錯特錯的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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