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0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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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調:
                    測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控制
                    試  」、「  及  評估 執  內部控制制度  測試  應至  執  行之有效性時也強 據 充  分、適  切 為止。受查公司自行檢  「  應執  行控制  測
                    查內部控制制度時所           蒐  集之證   據 ,不   得  直  接 代替  會計師   應  蒐 集之證
                    據  」、「會計師       應就審    查之期後期      間  ,  執  行 必 要之  程序  ,  取得  對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
                    後事項    應  有之證   據  」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準則第三十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考量影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大不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(會計師)  同時,  : 「 確認可    能重大不實表  號  公報第二十  達  之  類型  條  規定要  求  查核  人  員
                    表 達  之因  素  及  設  計證實  測試  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凡  此種種規定     均  使  內部控制制度之       評估   ,以及會計師在        出具   有
                    效 設  計與  執  行之  審  查報  告更具   信服  力  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具審
                    是須由  會計師 兩  位會計師 專  案  審  查報 同  告  之  格  式,亦詳  告  。  見  附錄  三之  附  表  必  須  注  意  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銀行須於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報
                    月  底  前向  財政部   函  報會計師查核報        告  。此外,會計師        專  案  審 查公開
                    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現               缺失  時,亦    應  依規定   出具   內部控制制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書
                    建  三之  給  受查公司,以作為其改進             參考  之依   據 。該  格  式,  請 詳 見  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。
                    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
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對子公司之監理工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對   子  公司監理的控制作業           應  自處理準則發布日(九十一年
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月十八日)         起  三個月內建立      完成   ,也  就  是九十二年二月十         七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前完成    ,  這  是一種  新  制度的實施。由於對          子  公司監理的控制作業已


                    23  同註  22  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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