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5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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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 6  章  內部稽核人員的角色與職權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  人事  權  :這一部分是     指總   稽核的人事      權  責,其    中又  分為   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分,一為對稽核單位人員之人事任用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免  職  、升  遷  、 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懲  、  輪  調  及  考  核,  由  總  稽核  簽  報,  並  報經董事  長  核定  後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之   權限  。二為對銀行營業單位              新  派  任經理出具查核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驗  、  心得  及重  要  事  蹟  (如曾發現    重  大  舞  弊,使銀行    免  於 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調動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需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構  。  在  金  控公司的情  明  書  ,  併 況  ,  總  稽核  責人資  得  視業務 格  文  件  申  報  主  管  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子  公司之稽核人員         辦  理  金  控公司及    子  公司之內部稽核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  另  一  方面  ,稽核人員應      盡  到三  種  責任或   義  務,即   1.   揭露  責
                    任 ;  2.   提報責任及    3.   通  報責任。  茲詳述   如下  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 揭露  責任:稽核人員必須          依  規定於內部稽核報告           揭露  有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  項  ,對查核    結果  不  得  有  隱匿  ;  對於  發現  之重  大  弊  端  也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須  揭露  ,以  免 銀行  發生   損 失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 提報責任:稽核人員對           金融  檢查   機 構  、會  計  師  、內部稽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位與營業單位所提           列  檢查意見或查核         缺失  ,及內控制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情形     聲  明  書  所  列  應  加  強  辦  理改善事  項  ,應  持續追蹤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,  並  將其  追蹤   改善情形,以        書  面  提報董事會及      監察  人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作成   紀錄 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 通  報責任:稽核人員對內部控制重                 大缺失    或  違  法  違  規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,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                  採納  ,而將    肇  致銀行重     大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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