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5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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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6 章 內部稽核人員的角色與職權
5. 人事 權 :這一部分是 指總 稽核的人事 權 責,其 中又 分為 兩
部分,一為對稽核單位人員之人事任用、 免 職 、升 遷 、 獎
懲 、 輪 調 及 考 核, 由 總 稽核 簽 報, 並 報經董事 長 核定 後辦
理之 權限 。二為對銀行營業單位 新 派 任經理出具查核經
驗 、 心得 及重 要 事 蹟 (如曾發現 重 大 舞 弊,使銀行 免 於 損
同銀行
負
失
)
者
證
之
調動各
,
尚
需要
構 。 在 金 控公司的情 明 書 , 併 況 , 總 稽核 責人資 得 視業務 格 文 件 申 報 主 管 機
子 公司之稽核人員 辦 理 金 控公司及 子 公司之內部稽核工
作。
在 另 一 方面 ,稽核人員應 盡 到三 種 責任或 義 務,即 1. 揭露 責
任 ; 2. 提報責任及 3. 通 報責任。 茲詳述 如下 :
1. 揭露 責任:稽核人員必須 依 規定於內部稽核報告 揭露 有關
事 項 ,對查核 結果 不 得 有 隱匿 ; 對於 發現 之重 大 弊 端 也必
須 揭露 ,以 免 銀行 發生 損 失 。
2. 提報責任:稽核人員對 金融 檢查 機 構 、會 計 師 、內部稽核
單位與營業單位所提 列 檢查意見或查核 缺失 ,及內控制度
執行情形 聲 明 書 所 列 應 加 強 辦 理改善事 項 ,應 持續追蹤覆
查, 並 將其 追蹤 改善情形,以 書 面 提報董事會及 監察 人核
議作成 紀錄 。
3. 通 報責任:稽核人員對內部控制重 大缺失 或 違 法 違 規情
事,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 採納 ,而將 肇 致銀行重 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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