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2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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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之。」  第一    項  所  稱  適  任之  專  任內部稽核人員應具      備條件    ,  由  本會  另  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  期會於   九 十 一年   十  二  月  十 一 日  即  發  布  有關內部稽核人員之      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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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任 條件   及訓練    要求   :


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適任條件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部稽核人員須具         備下列條件      之一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 擔  任公開  發  行公司、   證券   或期   貨相  關  機  構  之稽核人員    滿  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以上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 於  符  合本會所定「會     計  師  辦  理公開  發  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  證  核  准  準則  」之  聯  合會  計  師  事務所  從  事  審  計  工作  滿  兩 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 具有公開   發  行公司之業務工作經          驗 滿 三年以上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 具有  電腦  程  式  設計  師  或  系統  分  析師  等專  業工作經   驗  滿  三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  取  得  會  計  師  考試  及  格  證  書  或  取  得  國際  內部稽核  師  協  會所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  之  國際  內部稽核   師  證 書 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.   操  守  要求  :不  得  有  犯詐欺  、  背信  、 侵占罪  ,經受有期徒        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年以上     刑  之  宣  告,  服  刑  期  尚  未  逾  二年者,或  曾服  公務  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空  公  款  ,經  判決  確定,  服 刑 期 滿  尚  未  逾兩  年者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見民國  91  年  12  月  11  日,財政部證期會台財證稽字第    0910006134  號令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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