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9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P. 179
第 6 章 內部稽核人員的角色與職權
一、稽核人員之任用資格
(一)一般稽核人員
於高
驗
業務經
相當 具有二年以上之 等考試 之 考試 金融 及 檢查經 並 具有二年以上之 驗 ; 或 大專 院校畢 金融 業、高 等考試 ; 或至 或
格
少有 五 年之 金融 業務經 驗 。 曾 任會 計 師 會 計 事務所查 帳 員、 電腦 公
司 程 式 設計 師 或 系統 分 析師 等專 業人員二年以上經 驗 ,經施以三 個
月 以上之 金融 業務及管理訓練,視同 符 合規定。
(二)領隊稽核人員
至少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 金融 檢查經 驗 ; 或一年以上之稽核
經 驗 及 五 年以上之 金融 業務經 驗 。
在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財 政 部 發 布 實施 辦 法 後 ,規定 在 該 辦
法實施一年 後 ,也 就 是自 九 十 一年 十 月起 銀行營業單位 新 派 任之經
理、以及 在 實施 辦 法施行 後 之銀行營業單位 襄 理 級 以上人員之 遴
派 、營業單位作業 主 管或業務 主 管 ( 包括 有 權 對 外 簽 章者、 借據 與
傳 票 等 之檢 印 核 准 者,以及 各項 業務之核 准 放 行者 )都 應 參加台 灣
金融
取
書
格
驗
得
參加 研 訓 院 之稽核人員或 測 電腦 考試並 稽核 研 習班 及 考試 證 及 取 得結 曾 業 證 書 ,或
任稽核單
。但
銀行內部控制基本
擔
位之稽核人員實 際 辦 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者,即具有營業單位
作業 主 管或業務 主 管之資 格 。
因此, 得 稽核 除 了稽核人員 習 之經 歷 外 ,目前銀行的 格 。 由 此可見, 主 管 級 以上人員之 稽核檢查或 派 任 都
必須
與資
習
研
取
研
取
得
17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