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5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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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6 章 內部稽核人員的角色與職權
核定。
保障
職
上受到 由 此可見, 、行使 總 稽核不只是位高 上即具獨立性。 權 重,其 在 工作 職 位
權
( 四 ) 稽核單位對於 發生缺失 或弊 端 之銀行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
應有 懲 處 建議 權 , 並 應於內部稽核報告 中 充分 揭露 對重 大
缺失 應 負 責之 失職 人員。
職
的
守
權
身
嚴格
也受到 相 對於稽核人員之獨立執行 規 範 。實施 辦 法對 總 稽核及稽核人員的 之 保障 ,他們本 操 守有 操 下列 要求 規
定:
6
一、對總稽核的操守要求
總 稽核 由 於位高 權 重, 在 國 內 中 興銀行 發生總 稽核 舞 弊事 件
後 , 遂 有實施 辦 法第 八條 第 四 項條 文規定 嚴格 的 總 稽核 條 款 :
「 總 稽核 督 導 辦 理內部稽核工作有 下列 情形者,財 政 部 得 視情
節之 輕 重, 予 以 糾 正, 命 其 限 期改善或 命 令銀行 解除 其 總 稽核 職
務:
( 一 ) 有事實 證 明 總 稽核 曾 有 從 事不 當放 款 案件 ,或 涉 及 嚴 重 違
反 授 信 原 則 ,或與 客 戶 不 當 資 金 往 來之行為。
( 二 ) 濫 用 職 權 ,有事實 證 明 從 事不正 當 之 活 動 ,或 假借權 力,
以 圖謀 本 身 或他人之利 益 ,或利用 職 務上 機 會, 加 損 害 於
銀行或他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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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局第六組組長范正權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,在台灣金融研訓院主講
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準則應注意事項」時,曾戲稱此項對總稽核的操守要 。
求規定為「中興銀行總稽核條款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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