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4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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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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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營者提出建議。」
                    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實  現  稽核效    果  而  要求  稽核人員具      備  的「超然獨立精神」與
                    「  客  觀公  平  立場」,   在  稽核單位的制度        設計   與人員   操  守  方面  , 均  有
                    詳細   規  範  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制度設計的安排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  實施  辦  法的規定,銀行的內部稽核單位具有                  下列  特  色  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一 ) 稽核單位隸屬於董事會,不              再  像 以前將   它  置於  總 經理管    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  的行  政  組織  系統   ,  在  稽核工作管理上不受經營者的干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預,   在指揮    管理制度上,即具獨立性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二 )設  立  總  稽核制,   綜 理稽核業務,       且  不 得  兼  任與稽核工作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  互衝突   或  牽  制之  職 務,因此,      總  稽核具獨立行使稽核檢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之   職  權  ,不只是位階提高,而           且  工作性  質  上具獨立性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  牽  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三 )總  稽核  職  位之  保障  :  總  稽核應  由 董事會    聘  任,  非 經董事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  體 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               並  應事先報    請  財  政  部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准  ,不  得解   聘  或  調職  。甚至,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、                  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  、  獎懲  、  輪  調 及 考 核 等 ,應  由  總  稽核  簽  報,報經董事     長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定   後辦  理。   惟 有 在涉   及其他管理、營業單位人事者,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事先    洽商   人事單位    轉  報 總  經理同意    後  ,  再 行 簽 報董事   長



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同註  4  ,頁  5  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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