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4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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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5
,
向
經營者提出建議。」
論
為實 現 稽核效 果 而 要求 稽核人員具 備 的「超然獨立精神」與
「 客 觀公 平 立場」, 在 稽核單位的制度 設計 與人員 操 守 方面 , 均 有
詳細 規 範 。
二、制度設計的安排
依 實施 辦 法的規定,銀行的內部稽核單位具有 下列 特 色 :
( 一 ) 稽核單位隸屬於董事會,不 再 像 以前將 它 置於 總 經理管 轄
下 的行 政 組織 系統 , 在 稽核工作管理上不受經營者的干
預, 在指揮 管理制度上,即具獨立性。
( 二 )設 立 總 稽核制, 綜 理稽核業務, 且 不 得 兼 任與稽核工作有
相 互衝突 或 牽 制之 職 務,因此, 總 稽核具獨立行使稽核檢
查之 職 權 ,不只是位階提高,而 且 工作性 質 上具獨立性不
受 牽 制。
( 三 )總 稽核 職 位之 保障 : 總 稽核應 由 董事會 聘 任, 非 經董事會
全 體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 並 應事先報 請 財 政 部核
准 ,不 得解 聘 或 調職 。甚至,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、 免
職 、 獎懲 、 輪 調 及 考 核 等 ,應 由 總 稽核 簽 報,報經董事 長
核定 後辦 理。 惟 有 在涉 及其他管理、營業單位人事者,才
應事先 洽商 人事單位 轉 報 總 經理同意 後 , 再 行 簽 報董事 長
5 同註 4 ,頁 5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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