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3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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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 6  章  內部稽核人員的角色與職權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實
                    有「超然獨立之精神」,然其意  由  上  述  三  項  法令規定可  知  ,內部稽核人員的基本人  為  何  ?制度上  又如  何  格  是  指  應具  現
                    其內   涵  ?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獨立執行稽核工作,           表示  稽核部門是      另  外設  立的部門,而       且  稽
                    核工作是     由  不同人來執行的,以          免  發生  所  謂 的「不   得  併  存  的功能」
                    3  ,也  就  是說「對於可能       發生  的  錯誤  或不   當  行為的   職  務與能   隱匿   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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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誤 或不   當  的  職  位  加  以分  界 」  , 例如在  美國  會  計  師  稽核  準則(  SAS  )
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1號  就如  此說明:「有        記錄  交 易  內容及接     近 資  產  的人,  均處  於有

                    犯  錯誤  或不  當  行為的地位,因此,           授  權既  屬不可或    缺  ,內部控制應
                    著  眼  於  『  清  除 隱匿  的  機  會  』 , 亦 即  『  預防性  牽 制功能  』  。」因此,
                    稽核部門及稽核人員必須單獨

                    作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  立,不能    附  屬於  某  一部門的    兼  任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超然獨立之精神,          則  是  指  稽核人員  依  規定檢查業務、事務或財
                    務,不能     在態   度上有   偏  頗  ,其立場是「      客 觀公  平  的」,因此說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稽核人員的立場是獨立的,                故  不可無   條件  接受經營者所作的
                    判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程序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稽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殊
                    稽核   ,應以獨立的觀  理,  倘  非  點  檢討評估  程序  現  行之內部控制,  就 必須  考  考  慮是否  的稽核 依  一般 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能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慮
                    序等   ,  如考  慮 依照  一般稽核     程序  評估內部控制時,即應             據  以 決 定  抽
                    查的   範  圍  ,  亦  應  考  慮  依  內部控制的有效    程序  為基   礎  所  做  測  驗  的  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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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印行,         《電子資料處理系統之內部控制與稽核》               ,民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 年  7  月,頁  7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同註  3  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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