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6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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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﹞  。四、其他重大事項(是以             影響   內部稽核執行成效之           情  事,或
                    款
                    考核   基  準  日  以  後發生  之重大事項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據評   分  標準,   每  一  金融  機構原   始  總分  為 九 十 分  ,  但後  依 上 述
                    考核要點     給  予加  減  (  扣  )  分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先  說  扣  分  標準:  最  高  扣  分  為,  每  一事  件  扣 五 分 ,包  括  有第一項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(一)至(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扣
                    四)、第(二十五)     六  )  款  ,( 之  九  )、(十一)、(十二)  扣  分 為 每  一事  款  ,及第(十 二 分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形者;次高
                    包  括  有第(  七  )、(   八  )、(十)、(十         三  ) 款  之  情  形者,  最 低  扣
                    分  為  每  一  件  事 件 扣  一  分  ,  但每  一 款  扣  分上限  可高至五  分上限  ,包  括
                    有第二項之任一         款  之  情  形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每款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  其次談 款  之  情 形者,其次  標準:  最 每 一事  件加  五  分  ,  含  有第  款上限 三  項第(一)、 為五  分 ,  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有第   三  項第(   三  )、(四)、(五)          款 之 情 形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  述考核   結 果,將列為      主  管機關   增  設  分  支 機構或  新增  業務審核
                    之 參  考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,並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董事
                    告,於  最後 呈  ,在此  再  度  強  調,稽核人員依據工作底稿所  須 於二  個月  內  函 報檢查機關  撰寫 備  之稽核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
                    入追蹤    考核,    直  至完全改善為       止  ,因此,內部稽核工作             確  是一  種
                    「 止  於至善」的      無  止境  的考驗與    修 行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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