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0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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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風險
查,以
比例
查核 由 此可 ,應盡可能作全 見 ,為 避免 財報可能有重大不 面 性稽核或 較 高 實 表達之 之 抽 風險 ,或為 獲 得較多 降低
證據,並 降低偵 查 風險 。
第 三 步 , 領隊 稽核應要求稽核人員採用標準 化 或制度的查核表
格,以使稽核工作有一 致 之 水 準,以及 較 高的品質。關於 如 何 提高
稽核工作品質,審計準則第二十五號公報的第十
詳細 的評估規定,在此不 再 說 明 。 八 條至第二十條有
第四 步 則是 領隊 稽核 必須 對稽核工作所 需 之人員、 時 間 及預 算
作估計,以使 必 要的查核程序(包 括 所 謂 的 遵 行查核程序,也就是
抽 查 某 一 交 易 事項處理過程是否 符 合 內部規定之「 交 易 抽 查」,以
及就
查」以及證
實
性查核程序,也就是
效 遵 某 一控制點, 功 能 抽 如 某 一 授信 限 額比例 , 予 以 抽 查,以 抽樣 確 定是否有 查核
行的「
方法
資 料 之正 確 性)及核認證 實 工作 得 以 順 利 完成。
最後 ,我們要提出規 劃 稽核工作的一 個 重要觀 念 ,這是審計準
則第 三 十二號公報第二十二條所提規 劃 查核所應 注意 之原則。
判
無 須 「查核人員於規 斷 執行是否有效。控制是否執行與其執行是否有效二者並不 劃 查核工作 時 , 僅 須瞭解 內部控制是否執行,
相同 。前者係在認定受查者是否使用該控制; 後 者則 著眼 於執行之
效果。執行之效果與該控制 由 何 人執行、 如 何 執行及執行是否前 後
一 致 有關。 例 如 : 若 受查者採行預 算 制度,並依規定提出報告,則
控制
已予
題 未 採 取必 執行; 要措施,則執行缺 惟 若 該報告 未予分析 乏 效果。」 ,或 雖 經 分析但 對所 發 現之 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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