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4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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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行查核相關法令規定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實施辦法中有關自行查核制度之                  設  計與執行之法令規定有以
                    下六條:


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自行查核制度之設計及評估(含自行查核主管的任用)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規定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自行查核制度應由銀行各營業、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成員相

                    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,並應由各單位指派副主管或相當職級以
                    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,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。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這是有關自行查核制度之             設 計之條文規定,包括自行查核主管

                    的任   用  條  件  ,而此一制度之執行績效之評估,則由內部稽核單位負
                    責。在第六條中有如此規定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內部稽核制度應由銀行稽核單位,負責查核各業務單位及管

                    理單位,並定期評估營業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之績效。」



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自行查核執行績效與評估之揭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十  三條規定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銀行辦理一般查核,其內部稽核                  報告   內容  至少   應  揭露  下列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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