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4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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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第三節
自行查核相關法令規定
在實施辦法中有關自行查核制度之 設 計與執行之法令規定有以
下六條:
一、自行查核制度之設計及評估(含自行查核主管的任用)
第六條規定:
「自行查核制度應由銀行各營業、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成員相
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,並應由各單位指派副主管或相當職級以
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,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。」
這是有關自行查核制度之 設 計之條文規定,包括自行查核主管
的任 用 條 件 ,而此一制度之執行績效之評估,則由內部稽核單位負
責。在第六條中有如此規定:
「內部稽核制度應由銀行稽核單位,負責查核各業務單位及管
理單位,並定期評估營業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之績效。」
二、自行查核執行績效與評估之揭露
第 十 三條規定:
「銀行辦理一般查核,其內部稽核 報告 內容 至少 應 揭露 下列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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